学校停牌后还能向你收哪些钱?2026 ESOS 收费限制
澳洲学校被暂停注册后,还能不能向在读生收下一期学费或其他费用?本文依据 ESOS Act 2000 第 95 条,说明收费禁令的默认规则、主管机构豁免通知的适用条件,以及暂停范围的判断要点。
2026-09-18
被暂停注册的澳洲学校,默认不能向海外学生收取「该课程在该校区」的任何钱款——包括向已经开课的在读生收下一期学费。《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简称 ESOS Act 2000)第 95 条「Effect of suspension」把这一点写得很直接,只留了一个出口:ESOS 主管机构可以向学校发出书面通知,允许它在整段或某一段暂停期内,向已经开始该课程的学生继续收钱。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SOS Act 2000 条文(汇编编号 C2004A00757),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条文措辞与生效状态如有更新,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暂停之后,学校具体被禁了哪几件事?
第 95(1) 条列出三项禁止,指向的都是「为该课程在该校区」:
- 不得为招收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而做任何事(第 95(1)(a) 条);
- 除第 95(3) 条的通知另有安排外,不得向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索要或收取任何钱款(第 95(1)(b) 条);
- 已被录取但尚未开课的学生,不得让其开始上课(第 95(1)(c) 条)。
紧接的第 95(2) 条是关键的一句:在所有其他目的上,学校对该课程该校区仍属注册状态。暂停不等于「学校从此不再是注册学校」,被切断的主要是招新、收费和让新生开课这三件事。
我是在读生,学校还能收下一期学费吗?
默认答案是不能。第 95(1)(b) 条的主语写的是 "an overseas student or an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并没有把已经入学的在读生排除在外——条文没有区分新生与老生,在读生同样落在禁止索要或收取钱款的范围内。
能改变这个结论的只有第 95(3) 条:ESOS 主管机构可以向学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第 95(1)(b) 条不适用于「已经开始该课程」的海外学生,期限可以是整段暂停期,也可以是暂停期中的某一段指定时间,通知按其内容发生效力。第 95(4) 条特别说明,这类通知不是立法文件(not a legislative instrument),它是一项针对该学校的个别行政决定;这既意味着不能因为没在法规文本里看到就认定它不存在,也意味着并非凡暂停一律可以继续收费。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通知可以只覆盖暂停期的一部分。「学校上个月收过钱」推不出「这个月还能收」,真正决定这笔收费是否站得住的,是那一份书面通知覆盖的时间范围。
只禁学费吗?"any money" 的范围有多大?
第 95(1)(b) 条用的是 "solicit or accept any money ... for the course at the location",措辞可以拆成三层看:
- "solicit or accept":索要与实际收取都被列入禁止,不是「钱进了账户才算」。
- "any money":条文字面没有限定费用名目。
- "for the course at the location":限定语把范围收回到被暂停的那门课、那个校区。学校其他未被暂停的课程或校区,不适用第 95 条的收费禁令。
最后一层对在读生最有用:在判断「这笔钱能不能收」之前,先得确认你读的课程和所在校区是否真的在暂停范围内。
暂停范围是一门课一个校区,还是整所学校?
要看暂停依哪一条作出。
依第 83(3)(b) 条,主管机构作出的是「暂停学校对一门或多门指定课程、在一个或多个指定校区的注册」,范围可以精确切分。第 83(4) 条还补充,即使引发处分的行为或状况并不涉及某门特定课程,主管机构也可以对该课程的注册采取行动——所以「出问题的不是我这个专业」并不必然让你所在的课程安全。
另一条路径是第 89 条的自动暂停:一旦 ESOS 主管机构(第 89(1) 条)不再认为该校(exempt provider 除外)「适合且适当」(fit and proper)持有注册,该校在所有校区的全部课程注册即依该条自动暂停;若该校是某州的 approved school provider,而该州指定主管机关依第 89(2) 条告知 ESOS 主管机构其不再认为该校适合且适当,则暂停范围是学校在该州内所有校区的全部课程。两者的覆盖面都远大于第 83 条下的定向暂停。第 89 条的注释明确指向第 95 条,也就是说自动暂停同样适用上面那套收费规则。
为什么会暂停?财务困难本身就可以是理由
第 83 条列举了主管机构可以采取行动的多种情形,与「钱」关系最直接的是第 83(1A) 条:如果主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学校因财务困难或任何其他原因,可能无法向已录取学生提供课程,或可能无法依第 5 部分第 2 分部(Division 2 of Part 5)向学生退还应退款项,即可采取行动。此外,第 83(1) 条覆盖违反本法、违反国家准则(national code)、违反 ELICOS 或预科标准(Foundation Program Standards)、违反注册条件等情形;第 83(1B) 条针对「不适合且适当」;第 83(1C) 条针对主业不是提供教育、不具备达标办学能力、或未提供达标教育。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学校一边被暂停、一边催下一期费用」值得谨慎对待:财务困难本身就是触发处分的法定情形之一。顺带说明,第 83(3) 条把「加条件」「暂停」「注销」列为三种并列处分,本文只说明「暂停」的收费效果,注销后的规则不在本文范围内,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暂停会自己解除吗?
对第 89 条的自动暂停,第 89(4) 条规定主管机构在学校重新被认为「适合且适当」(或指定州主管机关重新认可)后,可以向学校发出说明第 89(5) 条效果的通知;第 89(5) 条规定,学校缴清相关的 reinstatement fee(恢复注册费,金额见第 171 条)时,暂停即依该条解除。暂停是有解除通道的,并非一经触发就必然走向注销。
程序上,依第 93(1)(b) 条,主管机构拟依第 83 条采取行动(第 83(2A)、(2B)、(2C) 条除外)前,须先向学校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学校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主管机构认为情况紧急时,期限至少 24 小时;其他情况至少 72 小时(第 93(3)(b) 条)。若涉及第 89(4) 条的通知,相关期限是至少 7 天(第 93(3)(c) 条)。
假设情景:同一个学校,两个不同校区
假设某申请人在 X 校区读课程 A,而主管机构依第 83(3)(b) 条只暂停了同一所学校 Y 校区的课程 B。由于第 95 条的禁令指向「该课程在该校区」,X 校区的课程 A 不在暂停范围内,学校向该申请人收费不受第 95 条约束。
再假设同样的申请人,但暂停是依第 89(1) 条作出的自动暂停——它覆盖所有校区的全部课程,X 校区的课程 A 也在其中。此时学校若仍要向已经开始课程 A 的学生收钱,就需要有第 95(3) 条的书面通知作为依据;没有这份通知,收费就与第 95(1)(b) 条相抵触。
以上只是按条文逻辑作的示例,用来说明规则如何落到具体的课程与校区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对公开法条的一般性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也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具体收费争议、课程安排与退费问题,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判断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被暂停后,我还算它的注册学生吗?
第 95(2) 条规定,在所有其他目的上,学校对该课程该校区仍属注册状态。暂停切断的是招新、收费和让尚未开课的学生入学这几件事,并未整体否定学校的注册身份。
我收到下一期学费账单,可以直接认定学校违法吗?
不能直接下结论。第 95(1)(b) 条的禁止留有第 95(3) 条这个出口:主管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让禁令在整段或部分暂停期内不适用于已经开始该课程的学生。是否存在这样一份通知、它覆盖哪一段时间,决定这笔收费是否站得住。
第 95(3) 条的书面通知会公开发布吗?
条文只规定 ESOS 主管机构可以向学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通知按其内容生效,并说明它不是立法文件。条文没有要求公开发布或公示,因此不能仅凭「没看到公开文件」就推断通知不存在。
暂停只涉及一门课,我读的是另一门课,会受影响吗?
要看暂停依哪一条作出。第 83(3)(b) 条下的暂停按指定的课程和校区生效,而第 83(4) 条允许主管机构对某门课程的注册采取行动,即使引发处分的行为并不涉及该课程。若是第 89(1) 条的自动暂停,则覆盖所有校区的全部课程;若是第 89(2) 条的自动暂停,则覆盖学校在该州内所有校区的全部课程。
学校收的不是学费,而是「管理费」「材料费」,也在禁止范围内吗?
从措辞看是的。第 95(1)(b) 条禁止的是「为该课程在该校区」向海外学生 "solicit or accept any money",条文字面没有限定费用名目,学费之外的费用也在这一表述的覆盖范围内。
学校已经收走的学费,暂停后能退回来吗?
本文引用的条文只规定到这一步:第 83(1A)(b) 条把「可能无法依第 5 部分第 2 分部向学生退款」列为主管机构采取行动(包括暂停)的法定情形之一。具体退款条件与流程不在本文引用的条文范围内,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暂停是不是等于学校马上要关门?
不是。第 89 条规定了自动暂停的解除通道:学校重新被认为「适合且适当」后,主管机构可发出通知,学校缴清 reinstatement fee(恢复注册费,金额见第 171 条)时暂停即解除。第 95(2) 条也说明,暂停期间学校在多数其他目的上仍属注册状态。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95 条 Effect of suspension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83 条 ESOS agency may impose sanctions for non-compliance etc.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89 条 Automatic suspension if registered provider is no longer fit and proper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93 条 Procedure for taking action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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