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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澳洲院校必须登记留学中介哪些信息?MARN 与员工名单

按《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澳洲院校须记录并上报参与招生的留学中介名称、地址、ABN/ACN、董事与员工姓名,持 MARN 者还要登记注册号——本文逐项列出并说明触发条件。

2026-09-25

有中介替你递交申请时,澳大利亚院校要登记的远不止你的信息:中介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公司注册地址与董事姓名(若为公司)、邮寄地址、电话/邮箱/网址、ABN 或 ACN、营业名,以及——若中介或经手员工是注册移民代理——其移民代理注册号(MARN,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Number);参与该名学生招生的员工还要逐个登记姓名与邮箱。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第 11 条与第 13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同一套清单出现在两个环节:第 13 条要求院校把它写进自存的学生记录;第 11 条要求院校在《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19(1A) 条所指的适用天数内,把这些字段按该法第 19(1)(f) 条上报。

澳洲院校必须登记的中介信息,逐项是什么?

条例两处列出的字段完全一致,下表按第 13 条(1)(h) 与第 11 条表格第 1 项的原文结构整理:

信息项 具体登记内容 适用条件
中介名称 教育中介的名称 无条件
主要营业地 主要营业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的地址 无条件
公司注册地址 依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登记的注册办公室地址 中介为法人团体
邮寄地址 与上述地址不同时才需提供 有差异时
联系方式 电话、邮箱、网址(如有) 有则填
ABN 或 ACN 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或澳大利亚公司号码(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如有 有则填
营业名 一个或多个 trading name(如有) 有则填
董事姓名 法人团体董事的姓名 中介为法人团体
MARN 该中介的移民代理注册号 中介属注册移民代理
员工信息 员工姓名、邮箱;员工为注册移民代理时其 MARN 有相关员工

其中 ABN 的含义依《1999年新税制(澳大利亚商业号码)法》确定,ACN 的含义依《2001年公司法》确定,这两个缩写均由条例第 5 条直接援引。

为什么 MARN 不是每家中介都会被登记?

因为条例把 MARN 写成了条件项,而不是必填项。第 11 条与第 13 条的原文都是「若该教育中介是注册移民代理——该代理的移民代理注册号」;而「注册移民代理」的含义,按条例第 5 条,与《1958年移民法》第 3 部中的定义相同。

也就是说,MARN 出现与否取决于中介及其员工的身份状态,而不是取决于它替你做了多少事。一家不具注册移民代理身份的教育中介,院校记录里就不会出现 MARN;反过来,若中介对外以注册移民代理身份示人,院校记录中就该有一个对应的注册号,申请人签约前可以请中介把公司全称、ABN/ACN 和该号一并给出,再与它对外使用的名称对照。

员工名单要登记到多细?

不是整份公司花名册,条例限定得很窄:只有「参与该中介针对该名学生开展招生活动」的员工才进入记录范围。对每个人登记三项——姓名、邮箱,以及在其本人属注册移民代理时的 MARN。

这带来两个实际含义。第一,如果招生由几个人接力完成(前期咨询、材料准备、签证递交各由不同人经手),那么只要这些人都参与了该名学生的招生活动,就都在登记范围内。第二,个人执业、没有雇员的中介,这一项为空,条例原文用的是「(如有)」。

什么时候触发登记?签了代理协议就算吗?

触发条件不是「有没有签代理协议」,而是「有没有参与招生活动」。第 11 条表格第 1 项的条件栏写的是「有教育中介就该学生开展了招生活动」;第 13 条的表述更宽一点,涵盖「已经参与或正在参与」(engaged, or is engaging)。

招生活动(recruitment activity)本身的含义,依条例第 5 条指向《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6BA 条「教育中介」定义中的 (a) 段所指的活动。

触发事件则是「该学生成为这所院校的 accepted student」,院校须在此后按前述适用天数上报。另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补充情形:若学生在事件发生前已因该校的另一门课程成为 accepted student,之后又被新课程录取,那么针对这门新课程,中介信息需要连同课程信息再上报一次。

这些记录对申请人有什么实际用处?

它们提供了一组可核对的身份字段。正规中介应当能给出公司全称、主要营业地、ABN/ACN 与对外营业名,而这些正是院校必须登记的字段;如果中介对外使用的名称与登记名称并不一致,条例也要求把 trading name 一并登记,不存在「用另一个名字就查不到」的空间。

替你经手材料的员工同理:若对方是注册移民代理,其 MARN 会随姓名与邮箱一起进入院校记录。申请人在签约和交付材料阶段,可以据此确认中介的公司身份与经手人身份是否与它对外宣称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对法规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人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涉及个人申请的具体判断,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院校登记我的中介,是不是等于把中介写进了我的签证申请?

条例区分两件事:第 13 条要求院校自存记录,第 11 条要求院校按《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19(1)(f) 条,在适用天数内把这些字段上报。条文规定的是院校对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与记录义务,并未就签证审理环节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作出规定。

中介不是注册移民代理,院校就不登记 MARN 了吗?

是的。MARN 在条例中被写成条件项——只有当教育中介本身属于《1958年移民法》第 3 部意义上的注册移民代理时才登记。不具该身份的中介,其余字段(名称、地址、ABN/ACN、营业名等)仍须照常登记。

中介的员工也要登记,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要?

不是。只有参与该中介针对这名学生开展招生活动的员工才在范围内,登记项为姓名、邮箱,以及该员工属注册移民代理时的 MARN。行政、财务等未参与招生的员工不在其中。

中介是个人而不是公司,登记内容有什么不同?

与公司相关的两项不适用:法人团体的注册地址、董事姓名都不需要登记。名称、主要营业地、邮寄地址、联系方式、ABN(如有)、营业名(如有)以及适用时的 MARN 仍需登记。

我后来在同一所院校又读了第二个课程,中介信息会重新登记吗?

会。第 11 条表格第 2 项针对这种情形:若学生在事件发生前已因该校的另一门课程成为 accepted student,之后又被新课程录取,院校需就该新课程再次提供中介信息(同样以「有中介参与招生活动」为条件)。

中介不肯告诉我公司全称或 ABN,这能说明什么?

这些信息正是院校必须登记的字段,因此中介不愿向申请人披露,至少意味着申请人无法自行核对它对外宣称的身份与登记身份是否一致。是否继续合作,由申请人自己权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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