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澳洲中介佣金新规:转学还能拿佣金吗?
解读 2026 年 1 月 21 日生效的澳洲中介佣金修订:挖在读学生的佣金禁令、三个例外,以及 3 月 31 日过渡节点。
2026-09-18
能拿,但只剩三条窄路。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起,澳洲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向教育中介支付佣金,去招募已经在另一所学校开课的学生;只有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录取、课程已载明于学生签证所依据的 CoE、或课程开课时间在原校主课程完成之后这三种情形下,佣金才仍可支付。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公布的 National Code 2018(《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Overseas Students 2018》)第 4 项标准及其 2026 年修订文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如何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这次改的是哪份文件,什么时候生效?
修订文件的全称是《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Amendment (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 Instrument 2026》,立法登记号 F2026L00033,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2026 年 1 月 21 日起生效。
它在 National Code 2018 里新增了第 4.7 条与第 4.8 条,并修改了术语定义部分。也就是说,这次动的是「学校—中介」之间的佣金规则,不是学生签证本身的申请条件。
「挖已在读学生」的佣金,到底被禁到什么程度?
第 4.7 条的规定是:除第 4.8 条适用外,学校不得向教育中介支付佣金,如果该佣金涉及招募一名已经在另一所学校(another registered provider)的课程中开课的海外学生。
这里有三个容易被放大的地方需要收窄理解:
- 约束对象是学校,不是中介。 条文的写法是「学校不得支付」,限制的是付费一方;中介能不能拿到钱,取决于学校能不能合法付。
- 禁的是佣金,不是转学。 规范没有禁止学生转学,也没有禁止中介提供转学服务,只切断了特定情形下的佣金支付。
- 触发点是「已在他校开课」。 学生是否已在原校的课程中开始学习,是这条禁令是否成立的门槛。
哪三种情形仍可以付佣金?
第 4.8 条把例外写得相当具体,三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 例外 | 适用条件 | 实务要点 |
|---|---|---|
| 录取时点(4.8.1) | 学生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成为该校的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 | 看的是「成为录取学生」的时间,不是入学或缴费时间 |
| 签证载明课程(4.8.2) | 课程由该校提供,且载明于学生签证据以签发的 CoE 之中 | 打包签证里已列明的该校课程仍可支付佣金 |
| 主课程完成后(4.8.3) | 课程开课时间在该生于原校完成主课程(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之后 | 关键是「之后开课」,不是「之后签约」 |
National Code 2018 对「招募」(recruitment)的定义是正式入学前的招揽与协助过程,包括为签证申请签发 CoE。因此,这里说的佣金指向的是「把学生招进来」这一环节,而不是入学之后的各类服务费。
2026 年 3 月 31 日这个节点该怎么读?
它是 4.8.1 给出的唯一时间节点:只要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当天或之前成为该校录取学生,佣金支付不受第 4.7 条限制——这既包括新规生效前已推进到录取阶段的个案,也包括 2026 年 1 月 21 日至 3 月 31 日之间才取得录取的个案。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用的是「成为录取学生」这个动作,而不是开学、缴费或签证获批。假设某申请人在 2026 年 3 月中旬拿到录取、5 月才入学,那么按条文字面,这一情形落在 4.8.1 之内;反之,若 4 月才拿到录取,即便课程本身相同,也得改看 4.8.2 或 4.8.3 是否成立。
为什么「主课程」决定第三种例外能不能用?
National Code 2018 把主课程(principal course of study)定义为:学生签证涵盖多个课程时,学生要修读的主要课程;通常是学生持签证抵达澳洲后所覆盖的最后一个课程。
这个定义直接决定了 4.8.3 的范围。假设某申请人持有一张涵盖语言课程与硕士课程的学生签证,主课程通常是硕士;那么新学校只有在其课程开课时间安排在硕士完成之后的情形下,才能就招募该学生支付佣金。若新课程打算在硕士就读期间插进来开课,则不属于 4.8.3 的例外。
这条规定管学校,还是管中介?
直接义务在学校一方。第 4 项标准原本就要求学校与每家教育中介签署书面协议并在 PRISMS 中登记中介信息,协议须写明监控机制、纠正措施与终止理由(4.1–4.2)。
对中介行为的约束则通过学校传导:中介须书面申报并合理避免利益冲突、以诚实善意方式行事并维护学生最佳利益(4.3);学校发现中介存在虚假或误导性招募行为时,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其终止相关人员的职务(4.5)。4.6.2 更进一步,明确学校不得接受存在不诚实招募行为的中介送来的学生,其中包括明知与学生转学规范(Standard 7 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相冲突仍刻意招揽的情形。
从这个脉络看,4.7 与 4.8 是把同一方向的约束从「违规要终止合作」推进到「这类佣金根本不能付」。
学生怎么判断自己落在哪一边?
可以按三个问题自查:
- 是否已经在他校开课? 若尚未在任何学校开课,第 4.7 条的禁令本身就不触发。
- 签证所依据的 CoE 上写了哪些课程、哪所学校? 新课程若已列在其中,走 4.8.2。
- 新课程的开课时间在原校主课程完成之后吗? 是则走 4.8.3;两者都不成立时,只剩 4.8.1 的录取时点可依。
CoE 的定义是由学校签发、用于随附学生签证申请的电子文件,用以确认学生有资格入读该校特定课程。因此 CoE 上载明的课程范围,往往是判断时最直接的依据。
常见问题
2026 年新规是不是全面禁止留学中介佣金?
不是。第 4.7 条只针对一种情形:招募已经在另一所学校开课的学生。其余招募场景的佣金安排不在这一条的禁止范围内,而且第 4.8 条还列出了三种仍可支付的情形。
2026 年 3 月 31 日之后转学,中介还能拿到佣金吗?
可能可以,但要看是否符合 4.8.2 或 4.8.3:课程载明于签证所依据的 CoE,或课程开课时间在原校主课程完成之后。若两种都不符合,学校就不得就这次招募支付佣金。
什么算「已经在别校开课」?
条文的表述是学生在另一所注册学校的课程中「已开始学习」(has commenced studying)。规范本身没有给出更细的判定标准,具体如何认定某一时点算已开课,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解释为准。
「主课程」怎么认定?
按 National Code 2018 的定义,主课程是学生签证涵盖多个课程时学生要修读的主要课程,通常是签证所覆盖的最后一个课程。它决定 4.8.3 中「完成主课程」这个时间点落在哪里。
新规管的是中介收费,还是学校付钱?
条文的义务主体是学校:学校不得支付。中介能否收到这笔佣金,取决于学校能否合法支付,规范并未直接对中介的收费行为设置这一禁令。
学校违反第 4.7 条会怎样?
第 4 项标准本身规定的是学校的合规义务,以及针对中介不合规行为的纠正措施(4.4)与终止关系要求(4.5),并未在这一条下列明具体罚则。实际的监管后果与执行口径,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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