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签证的收养例外:被澳洲亲属收养后还能算孤儿亲属吗(2026)
解答 117 孤儿亲属签证的收养例外:被澳大利亚亲属收养后如何仍满足 117.211(b),被其他人收养或在特定国家、时间完成收养为何会导致申请无效,并说明官方页面上的举证要求。
2026-09-26
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内政部 Orphan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7) 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8 月)与《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的相关规定,如果孩子是因为被那位澳大利亚亲属本人收养,才不再符合「孤儿亲属」(orphan relative) 定义的,《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7.211(b) 条仍然保留其满足条件的资格;但如果收养人是该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孩子就不再符合定义,而在某些国家或特定时间完成的收养,内政部程序指引更直接将其列为「申请无效」的情形。
被澳洲亲属收养,为什么还能算「孤儿亲属」?
因为条例对「孤儿亲属」的定义里有一项限制:申请人不得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人收养。这条限制的用意是防止孩子被第三方家庭收养后,再通过家庭团聚类签证被带入澳洲。
问题在于,担保人自己收养孩子时也会触发同一条限制——孩子名义上有了新的父母,从字面上看也不再是「没有父母可以照顾」的孤儿。117.211(b) 就是为这种情形开的口子:只要导致不符合定义的原因,是被那位澳大利亚亲属本人收养,孩子仍可按 117.211 满足条件。
法规 1.14 的「孤儿亲属」定义到底要求什么?
条例 1.14 的定义可以拆成四项,缺一不可:
- 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
- 申请人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 (de facto partner);
- 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无法找到,或永久丧失照顾能力;
- 申请人未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收养。
前三项与内政部官方页面的表述一致:官方页面写明,只有在父母双方均已去世、永久无法照顾孩子,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会批签;如果父母有能力照顾只是不愿照顾,签证不会获批。第四项则是收养例外的落点。
三种收养情形,结果差在哪里?
| 收养情形 | 对「孤儿亲属」定义的影响 | 实务后果 |
|---|---|---|
| 被担保的澳大利亚亲属本人收养 | 因收养而不再符合定义,但 117.211(b) 明确保留资格 | 仍可满足 117.211 |
| 被该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收养 | 不符合条例 1.14 中「未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人收养」的要求 | 不满足 117.211,申请难以获批 |
| 在特定国家或特定时间完成的收养 | 程序指引将其列为无效申请的情形之一 | 申请不被受理,须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第三行是代理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风险:它不是一个「证据够不够」的问题,而是申请根本不成立。内政部程序指引只做了概括表述,具体涉及哪些国家、哪些时间段,应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只是对公开法规与官方页面的一般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专业意见。
收养关系要怎么举证?
内政部官方页面在「孩子与亲属的关系」证据清单里,明确把收养证明 (adoption certificate) 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官方签发并持续更新的家庭状况证明或户籍簿并列。也就是说,收养不是靠说明信解释的,而是要靠可核验的文书来建立关系链。
同时,收养例外并不豁免「父母无法照顾」这一核心举证。官方页面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或其他官方文件,或说明父母为何无力照顾的医疗报告;若父母下落不明,则要说明失踪多久、为寻找或联系他们做过哪些努力。假设某申请人被澳洲的姑姑合法收养,材料里仍需同时有生父母的死亡或失能证明、以及那一份收养证明——两份证据指向的是不同的审查要点,不能互相替代。
除了收养,117 还有哪些必须同时满足的门槛?
收养例外只解决 117.211 这一个点,其余条件照旧:
- 担保:须由合资格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祖父母、继祖父母、叔伯姑姨或继叔伯姑姨担保,且担保须先获批;若担保人或其配偶、事实伴侣有未决的可登记犯罪指控,担保与签证申请都会被拒。
- 年龄:申请时须未满 18 周岁。按条例 117.221,若审理期间仅因年满 18 岁而不再符合定义,仍可获批。
- 移居同意: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须取得所有可合法决定其居住地点者的书面同意,或其本国法律允许其出境,或与涉及该儿童的澳洲儿童令 (Australian child order) 一致。
- 健康与品行:须满足健康要求;16 岁及以上须满足品行要求。
- 债务与最佳利益:欠澳洲政府的款项须已还清或有正式还款安排;若批签不符合未满 18 岁申请人的最佳利益,签证可能不批。
递交环节有哪些会让申请直接无效?
官方页面写明,117 签证只能纸本申请,申请时孩子须在澳洲境外,决定时也须在境外才能获批。须同时寄出 Form 47CH 与 Form 40CH,并在邮寄前付清申请费;材料寄往珀斯的 Child and Other Family Processing Centre,其他办公室或其他递交方式均不构成有效申请,也不能亲自递交。上述任何一步不完整,申请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且不予审理。另需注意,官方页面明确拒签不退申请费。
常见问题
被澳洲亲属收养后,还能申请 117 签证吗?
可以。《1994年移民条例》117.211(b) 规定,若申请人仅因被该澳大利亚亲属收养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仍视为满足条件。前提仍是未满 18 岁、无配偶或事实伴侣,且父母已去世、永久失能或下落不明。
被澳洲亲属以外的人收养,就一定不符合吗?
按条例 1.14,「未被澳大利亚亲属以外的人收养」是「孤儿亲属」定义的组成要件之一,因此被第三方收养会使申请人不符合 117.211。这不是举证不足的问题,而是定义本身不成立。
为什么某些国家或时间的收养会让申请无效?
内政部程序指引把「在特定国家、特定时间被收养」列为有效申请审查中的无效情形,与境外递交、表格错误、未付费并列。这意味着申请不会被进入实质审理,具体涉及哪些国家与时间段须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审理期间孩子满 18 岁,申请会作废吗?
不会仅因此作废。条例 117.221 规定,申请人须在决定时继续满足 117.211 的条件,除非只是因为年满 18 周岁而不再符合。但其他条件(如无配偶或事实伴侣)仍需持续满足。
收养证明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吗?
在需要以收养关系建立「孩子与亲属关系」时,官方页面的证据清单明确列出收养证明。它与父母状况证明是两条独立的证据线:前者证明关系,后者证明父母无法照顾,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申请递交方式错了会怎样?
官方页面写明,117 签证须用指定表格纸本寄往珀斯的 Child and Other Family Processing Centre,以其他办公室或其他方式递交不构成有效申请,且不得亲自递交。步骤不完整的申请可能被认定无效,不予审理。
拒签后会退还申请费吗?
不会。官方页面在签证结果部分明确说明,若申请被拒,申请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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