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条款190.215A:491/494转190的3年门槛
面向从业者拆解2026年澳大利亚移民条例190.215A:持491或494签证转换190签证,须在递交申请当天已持有该签证满3年,并厘清这条门槛与州担保提名如何各自独立运作。
2026-09-18
持491(Skilled Work Regional (Provisional),subclass 491)或494(Skilled Employer Sponsored Regional (Provisional),subclass 494)的人可以申请190(Skilled Nominated visa,subclass 190)州担保永居,但门槛很具体:递交190申请的当天,你持有491或494必须已满3年,判定点是「申请时」,既不是提交EOI(Expression of Interest,意向书)时,也不是拿到州提名时。这一要求见澳大利亚内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Skilled Nominated visa (Subclass 190) 页面;对应的条款编号190.215A出自澳大利亚《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条文内容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下文按条款本身拆解:适用对象、期限怎么量、和州担保的分工,以及一个明确标注的假设推演。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专业建议,实际处理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这条门槛卡的是哪个时点?
官方页面的原文是「You must have held that visa for at least 3 years at the time you apply」,把三个变量都钉死了:对象是491或494,长度是3年,时点是「提出申请时」。
对从业人员来说,「申请时」三个字的分量最重。190的流程是EOI → 州或领地提名 → 内政部发出书面邀请 → 递交签证申请,这条3年要求只在最后一环被检查。也就是说,一个人在EOI阶段完全可以还没到3年,也可能先拿到提名和邀请,但只要递交签证申请那天未满3年,条件就不成立。
| 环节 | 官方页面是否要求已满3年 | 同环节官方列出的其他硬条件 |
|---|---|---|
| 提交EOI | 未在EOI环节列出该要求 | 通过SkillSelect提交意向书,供州或领地机构查看 |
| 获邀 | 未在邀请环节列出该要求 | 未满45岁、达到65分及格线、具备competent English、有合适的技能评估 |
| 递交签证申请 | 是:必须已持有491/494至少3年 | 在澳递交者须持有实质性签证或BVA/BVB/BVC;提名未被撤回 |
| 审理期间 | —— | 州或领地机构撤回提名则申请变为invalid(无效) |
上表的时间点按上述官方页面列出;该页面没有在提交意向书或发出邀请的阶段对491、494持有人提出同样的3年要求,估算时不要自行提前判定时点。
「已满3年」怎么算?
官方页面只给出「持有该签证至少3年」这一表述,没有在页面上进一步解释起算日、是否要求连续持有、到期后以过桥签证衔接的时间是否计入。从业者在做时间估算时,能确定引用的只有两点:判定时点是递交申请日,度量对象是491或494这一段持有记录;起算口径要以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条文文本(190.215A)和官方最新公布的指引为准,不要用经验做法代替条文。
另有一处来源不一致值得留意。《1994年移民条例》190.215A载有特定例外情况,但内政部190签证页面在截至2026年7月的内容里没有列出任何豁免或例外。实际适用以澳大利亚内政部190签证页面最新公布的要求为准;个案若需倚赖某项例外,应以《1994年移民条例》现行条文文本为准核实,不宜据此推定。
哪些申请人会被这条挡住?
触发条件的写法是「if you currently hold or your last substantive visa held was either 491 or 494」,看的是「你现在持有」或「你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是」。这比单纯的「现持有人」宽一圈,也制造了一个常见误判。
- 现在仍持491或494:必然受约束,未满3年不能递交190。
- 491或494已失效、现持过桥签证: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仍是491或494,依然受约束。这一条最容易被漏掉,因为在澳递交只需持有实质性签证或BVA(subclass 010)/BVB(subclass 020)/BVC(subclass 030),递交渠道是通的,但3年条件过不了。
- 已换到另一个实质性签证:此时「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不再是491或494,该句描述的情形不成立。
- 从未持有过491或494:不适用本条。
注意这只是该句的语意读法;个案是否落在某一类中,仍需结合签证历史的实际记录判断。
它和州担保提名是什么关系?
这是两条平行线,各自独立过关。州或领地政府机构的提名,是190能否进入申请通道的前提:官方页面写明只有在被提名后才会收到邀请,且各州、领地机构各有自己的提名标准,互不统一。190.215A则属于内政部在实质审理环节核对的签证条件,即使州 nomination 已经发出,也不代表签发方认可持有人满足3年要求。
两者唯一的交叉发生在提名被撤回时:官方页面写明,提名你的州或领地机构在你递交后撤回提名,申请即变为invalid。这意味着即便3年已满足,提名状态在审理期间仍需保持稳定;反之,提名有效也救不了未满3年的申请。
假设某申请人:满3年之前递交会怎样?
以下为说明规则用的假设情形,不涉及任何真实个案。假设某申请人持491签证,2023年10月获签,2026年10月满3年。他在2026年6月提交EOI,同年7月被某州提名并收到邀请。此时他已经踩到一个时间矛盾:官方页面的3年要求落在递交申请日,而递交窗口受邀请约束——内政部程序指引(PAM3)要求在收到书面邀请后60天内递交申请,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7月获邀、60天内递交,递交日必然落在10月之前,他在这场邀请下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190.215A。更稳的排期是让接近3周年的时点与可能的邀请时点对齐,而不是先抢邀请再说。
还有哪些条件会和它一起被核?
即便3年已过,190的其他硬性要求各有各自的判定时点,不能混为一谈:书面邀请(《1994年移民条例》190.211)、未满45岁以「获邀时」为准(获邀后满45岁仍可申请)、65分及格线及邀请函载明的分数、邀约时的competent English、邀约时对提名职业的有效技能评估(须在获邀前3年内取得,医生与法律执业者另有等效证明途径)、提名职业在对应的技术职业清单上,以及健康、品格、对澳政府欠款已清偿、澳大利亚价值观声明等。在澳递交者还需在递交时持有实质性签证或指定的三类过桥签证之一。
常见问题
3年是从签证下签日算起,还是从首次入境算起? 官方190页面只写「申请时已持有该签证至少3年」,没有在页面上说明起算日或是否要求连续持有。可靠的做法是以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190.215A条文文本和官方最新指引为准,不宜用行业惯例推断起算点。
提交EOI和拿到州提名时还没满3年,可以先办着吗? 官方页面把3年要求明确绑定在「申请时」,未在EOI或邀请环节列出同一约束,因此这两个阶段本身不构成障碍。真正的卡点是递交签证申请日,早获邀反而可能造成邀请时限与3周年之间的错配。
491已经过期、我现在拿的是过桥签证,还受这条限制吗? 受限。触发句包含「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是491或494」的情形,过桥签证不算实质性签证,因此这类申请人仍在适用范围之内,只有换到另一个实质性签证才可能脱离该句描述。
州政府给了我提名,是不是说明3年条件已经过关? 不是。提名由州或领地政府机构按自己的标准决定,3年属于内政部核对的签证条件,两套判断各自独立。提名有效只代表你拿到通道;审理期间提名被撤回,申请还会直接变为invalid。
这条限制会不会延伸到随行家属? 官方页面把要求写在申请人名下,未分别说明副申请人是否各自计算3年持有期,实务中应核对《1994年移民条例》对副申请人的规定并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2026年这条规定还会变吗? 截至2026年7月的官方页面仍列明该要求。签证政策会调整,任何个案都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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